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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 【頒布時間】2026-2-9
    2. 【標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c0359e55600f49c38ebedc3855a83ce1&strColId=274d3bd66e0545229819c6de64451d86&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guī)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已由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6年2月9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26年2月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990年4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zhí)行力。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應當維護和貫徹憲法規(guī)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參加選舉和表決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第一次會議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時間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發(fā)給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guī)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但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等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zhí)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一般以設區(qū)的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皖部隊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負責會議期間本代表團工作。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選舉、決定事項,由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在舉行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jù)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依法提出各項候選人名單;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會議選舉和組織憲法宣誓;

    (六)決定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的審議程序;

    (七)發(fā)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通過主席團成員擔任每次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名單,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組成常務主席會議,常務主席會議行使職權,由主席團常務主席過半數(shù)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責:

    (一)對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jù)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審議、處理意見的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并根據(jù)需要安排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jù)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fā)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有關工作。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請假。會前由選舉單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xù),會議期間由代表團向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xù)。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情況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負責人,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秘書處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列席情況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發(fā)言的主要意見整理成簡報,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會議旁聽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fā)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發(fā)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厲行勤儉節(jié)約,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代表團和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條 代表議案一般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在大會開始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交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并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一般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前提出。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后提出的,作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lián)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lián)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后簽名附議;或者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提出。

    第三十三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jù)和方案。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或者解釋地方性法規(guī);

    (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決定;

    (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四)對本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xiāng)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作出決定;

    (五)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召開議案處理協(xié)調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主席團根據(jù)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經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可以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zhí)岚溉、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審議結果報告或者審查處理意見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依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報告工作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發(fā)給代表。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主席團可以將工作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并將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六條 各項工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對報告中重要和專門性的問題,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根據(jù)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將修改情況向主席團匯報;必要時,作補充報告。

    主席團應當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和修改情況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代表的審議意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本省的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采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第一款規(guī)定的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姴⒒卮鹪儐枴?br>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印發(fā)會議。

    第五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聯(lián)合書面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lián)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應選人數(shù)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shù)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shù)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jù)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由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jù)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大會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應選人數(shù),也可以同應選人數(shù)相等。選舉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shù)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由總監(jiān)票人向主席團報告,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的組織,依照《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guī)則第七章的規(guī)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六條 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說明。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八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代表。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shù)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十九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一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工作。

    第七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七十四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五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十七條 會議表決議案的具體方式由主席團決定。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代表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系統(tǒng)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主席團發(fā)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fā)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主席團發(fā)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fā)布的公告,以及法規(guī)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安徽人大網、《安徽日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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