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
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
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
《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已經2026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6年1月21日
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明確決策責任,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等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ㄒ唬Q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辦理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五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在充分協(xié)商協(xié)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guī),符合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要求,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統(tǒng)一審查機制。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履行合法性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等法定程序。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決策機關。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tǒng)一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蛯徤暾垥;
。ǘ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
。ㄋ模┖戏ㄐ猿鯇徱庖姇
。ㄎ澹┻M行統(tǒng)一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應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決策承辦單位送請統(tǒng)一審查的材料后,依法組織開展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的相關工作;決策草案屬于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審查范圍的,分轉至發(fā)展和改革部門進行審查;決策草案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分轉至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評估、審查結果匯總至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條 送請統(tǒng)一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咨詢論證等時間不計入統(tǒng)一審查期限。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齊審查結果后,出具統(tǒng)一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統(tǒng)一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并將采納情況向決策機關書面報告;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充分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的請示;
。ǘ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ㄈQ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ㄋ模┞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等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意見等有關材料;
。ㄎ澹┙y(tǒng)一審查意見;
。┢渌c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并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行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實施效果,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ǘ┲卮笮姓䴖Q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ㄋ模Q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第十六條 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決策機關應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yè)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十七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依法開展,并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出現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并于事后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等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陡=ㄊ∪嗣裾P于印發(fā)重大行政決策十條規(guī)定的通知》(閩政〔2013〕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