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3 15:21:0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魏昆)夫妻一方因公司周轉需要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以借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經營該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認定案涉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判令被告李某、齊某及某公司共同歸還原告白某借款本金640萬元并承擔逾期利息。
被告李某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周轉需要,被告李某、某公司于2017年陸續(xù)向原告白某借款,出具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借條四張。借款情況為:2017年2月28日,借款150萬元;2017年3月6日,借款50萬元;2017年3月27日,借款200萬元;2017年11月28日,借款320萬元,以上合計720萬元。
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白某還款80萬元。2020年8月31日,雙方經對賬,被告李某出具《對賬單》一份,確認剩余借款為640萬元的事實。
因被告李某未按約還款,原告白某訴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某、齊某及某公司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640萬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李某、齊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時,某公司股東為李某、齊某。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體到本案:1、借款用于某公司經營;2、借款時某公司被告李某、齊某均為公司股東,齊某雖未參與借貸,但該借貸行為使齊某從公司產生經營中受益,經營該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故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另借條中亦加蓋公司公章,且實際用于公司經營所需,故某公司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日期:2021-3-3 15:21:0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