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3 11:54:14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劉凌雄)僅僅通過茅臺官網假酒識別的辦法,能否識別所購茅臺酒的真假?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為僅憑網絡知識識別真酒假酒,不具有權威性和證明力,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貿易公司退回購酒款、賠償款和資金占用費18萬元的訴請。
2018年8月,黃某親戚因舉辦婚禮所需,委托其購買20箱茅臺酒。黃某遂與李某聯(lián)系購買茅臺酒事宜。黃某通過銀行分四次向李某轉賬18萬元,購買了20箱N653茅臺酒。后黃某收到貨物,并附有加蓋被告某貿易公司公章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一份。
然而,黃某發(fā)現(xiàn),該批茅臺并非其指定廠家的貨物,通過茅臺官網假酒識別的辦法查詢后,黃某認為被告所發(fā)貨為假酒,故向被告李某和某貿易公司索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退回購酒款14.5萬元、賠償款2.5萬元、資金占用費1萬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黃某所述其收到的酒為假酒,其既未向法院申請鑒定,亦未向法院出具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材料證明,僅憑自己通過茅臺官網假酒識別的辦法認為該酒為假酒,不具有權威性和證明力,不予以采納。對原告黃某的訴訟主張,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日期:2021-3-3 11:54: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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