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27 16:40:05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楊蕾)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法院鴨園法庭受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來某與被告劉某均系殘疾人,兩人于2009年登記結婚,來某系再婚,婚后無子女;楹箅p方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口角,2010年來某借故離家,至今二人分居已長達十年,現(xiàn)來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申請離婚。
來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前,劉某贈送給來某價值6000元的摩托車一輛、為登記結婚給付來某彩禮款3萬元。劉某提出想要回彩禮錢以及摩托車錢,而來某主張該筆錢已經(jīng)用于自己看病及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無法返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院判決: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劉某系二級肢體殘疾人員的實際情況,對于劉某要求來某返還彩禮三萬元及摩托車款的主張,應適當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來某與劉某離婚,來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給劉某民幣1.5萬元。
日期:2020-8-27 16:40:0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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