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26 9:27:35 人民法院報
2019年3月,男孩小浩在上學途中聽到89歲高齡的唐某“幫忙推我過馬路”的呼聲,本著助人為樂的善心,小浩遂上前和馬路對面超市的阿姨一起幫助唐某,可竟發(fā)生了意外,唐某摔傷住院21天。經(jīng)鑒定,唐某傷情已構成八級傷殘。10月,唐某將11歲的小浩及其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7.8萬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民事糾紛。
原告訴稱,2019年3月12日中午,她在荷塘區(qū)一小餐館吃完了餛飩,準備坐輪椅獨自橫過馬路時,恰巧被小浩看到。小浩出于好玩,推著輪椅飛快地跑了起來,這一舉動嚇到了自己和路旁的行人。自己多次疾呼小浩停下,路人也紛紛叫小浩停下來。在小浩停下后,自己從輪椅上下來并站起時,小浩又推著輪椅玩了起來,一下把自己撞倒了。
法院審理認為,就證據(jù)而言,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唐某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原告要求小浩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即使根據(jù)小浩推唐某過馬路的事實以及各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派出所的記錄,推定是小浩在幫唐某推輪椅過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某,也屬于小浩在為唐某提供救助過程中的接觸。當時,唐某行動不便,乘坐輪椅出行,身邊無人陪護,小浩推其過馬路,是一種助人為樂的救助行為,應當鼓勵,不應苛責。小浩作為未成年人,在與唐某接觸過程中可能會因方式把握不當給唐某造成一定損害,但這屬于救助行為所致,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應評價為侵權行為。鑒于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已自愿支付給唐某1萬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補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日期:2020-8-26 9:27:3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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