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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書摘
萬橋保故意傷害罪一案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6-4)
萬橋保故意傷害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揭中法刑一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橋保,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貴州省三穗縣人,文盲,農民,住(略)(自報)。因本案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東省揭陽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江倆強,廣東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揭市檢刑訴[2007] 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橋保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紀浩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橋保及辯護人江倆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6日22時多,同案犯龍地凌(另案處理)與女朋友萬某碑在揭陽市東山區(qū)喬南村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時遭到徐明武等人戲弄,龍地凌遂到東山區(qū)城西村糾集被告人萬橋保和萬劍、萬水橋及另外兩名老鄉(xiāng)(均另案處理)報復徐明武。龍地凌買來五把菜刀分給萬橋保等人。爾后萬橋保等人分兩次乘坐汪某長的摩托車趕到五壁聯(lián)村,持菜刀追砍徐明武。當徐明武逃至五壁聯(lián)偉業(yè)五金廠后門口時被萬橋保等人砍倒在地。徐明武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徐明武系因頭面部、軀干部、四肢遭受多處銳器砍擊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證人汪某長、萬某碑、萬某妹、張某珍、萬某生、張某龍、楊某輝、萬某秀、萬某文、肖某祥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提取物證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被告人萬橋保的供述。
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萬橋保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萬橋保辯解稱其沒有砍到被害人;請求從輕判處。其辯護人辯護稱,沒有證據證明萬橋保有砍殺被害人的行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與萬橋保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萬橋保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請求對萬橋保從輕判處。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6日晚22時許,同案人龍地凌(另案處理)與女朋友萬某碑在揭陽市東山區(qū)喬南村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時,遭到被害人徐明武等人的戲弄,龍地凌上前論理時還被徐明武毆打。龍地凌遂到東山區(qū)城西村找到被告人萬橋保和同案人萬戒、萬水橋及另外兩名老鄉(xiāng)(均另案處理),要他們一起前往教訓徐明武等人,萬橋保等人表示同意。爾后,龍地凌買來5把菜刀,分給萬橋保等人4把;又找來汪某長,由汪開摩托車分兩次將他們6人載到五壁聯(lián)村。被告人一伙在五壁聯(lián)村一飯店前匯合后,持菜刀沖向在附近的徐明武等人,徐明武等人見狀分頭逃跑。被告人一伙持刀隨后追砍徐明武,至林某群五金廠后門口時,將徐明武亂刀砍倒在地,后分頭逃離現(xiàn)場。徐明武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徐明武系因頭面部、軀干部、四肢遭受多處銳器砍擊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萬某碑的證言。萬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1時至22時,她和二姐萬某妹在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時遭到兩個男青年(其中一個染黃頭發(fā))先后兩次的糾纏、調戲,后她們回到大姐的出租屋。至22時40分許,她與男朋友龍地凌再次到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又遇到該兩個男青年并再次遭到對方的糾纏。龍地凌上前與對方論理,胸部被黃頭發(fā)的男青年打了一拳,后該兩個男青年和另一男青年就在路旁乘涼。她和龍地凌回到老鄉(xiāng)的出租屋后,龍地凌向老鄉(xiāng)借了一輛自行車出去,說要到城西村找人來打架。至23時許,她見一輛摩托車分兩批載龍地凌與萬橋保、萬戒等6名男青年到五壁聯(lián)村道的“江西飯店”門口,匯合后龍地凌等人就持菜刀沖向對方,對方見狀分頭逃竄。除一名沒有持刀的男青年之外,龍地凌與另4名男青年各持一把菜刀朝黃頭發(fā)男青年逃跑的方向追去。事后,她聽老鄉(xiāng)說該黃頭發(fā)男青年被龍地凌砍傷了臉部。萬某碑還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萬橋保當晚有參與打人。
2、證人萬某妹的證言。萬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1時許,她和三妹萬某碑到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在一小飯店附近遭到坐在那里的3個男青年(其中一個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糾纏、調戲,后她們回到大姐的出租屋。過了不久,萬某碑的男朋友龍地凌到出租屋找萬某碑,萬某碑又和龍地凌出去散步。過一會,萬某碑自己跑回出租屋,說其與龍地凌遇到剛才調戲她們的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龍地凌與對方爭吵,被對方推倒在地,現(xiàn)龍地凌準備找人來教訓對方。至23時許,她在出租屋里聽說外面有人要打架,出來見龍地凌與兩個老鄉(xiāng)站在小飯店附近路旁;過一會,又有3名男青年搭乘一輛摩托車到來與龍地凌他們匯合。爾后,龍地凌等人各從身上拿出菜刀沖向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等3人,龍地凌先砍中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面部1刀。對方見狀分頭逃跑,龍地凌則帶著其他人在后面追砍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事后,她聽說該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被砍死了,還聽萬某碑說老鄉(xiāng)萬橋保有參與砍人。
3、證人汪某長的證言。汪證實2006年7月6日晚,他駕駛摩托車外出經城西村市場附近時,遇見一個曾到他理發(fā)店理發(fā)而認識的貴州“小弟”和另外5個貴州男青年。在“小弟”的請求下,他分兩次載“小弟”他們到五壁聯(lián)村一雜貨店。當晚在此之前,“小弟”還到他理發(fā)店向他借了50元。后來他聽說“小弟”他們當晚是去打人的。汪某長還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萬橋保就是當晚他載到五壁聯(lián)村的其中一人。
4、證人萬某生的證言。萬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2時30分許,他在五壁聯(lián)村一工廠附近碰見老鄉(xiāng)萬某碑及其男朋友和其他老鄉(xiāng)在一起,萬某碑的男朋友說在前面村道乘涼的3個男青年剛才有兩個罵了萬某碑,其跟他們論理時被一個人打到胸部,現(xiàn)其要找人打對方。爾后,萬某碑的男朋友就往城西村方向去了。過一會,萬某碑的男朋友和5個老鄉(xiāng)由一摩托車工友分兩次載到五壁聯(lián)村一飯店前,匯合后他們就沖向對方3人,其中有5人持菜刀。對方見狀分頭逃跑,萬某碑的男朋友和另外4人持刀朝一黃頭發(fā)男青年逃跑的方向追去。
5、證人張某龍的證言。張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3時許,他見有6個人由一輛摩托車分兩次載到五壁聯(lián)村道旁的飯店門口,匯合后就一起持菜刀追砍十多米外的另一個男青年。
6、證人楊某輝的證言。楊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3時許,他聽到門口村道有人跑動的聲音,出來見四、五名男青年(其中一人手持一把菜刀)正在追趕一染金黃頭發(fā)的男青年。
7、證人萬某秀的證言。萬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3時許,她在五壁聯(lián)村道散步時見到四、五個男青年持刀在追趕一染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
8、證人張某珍的證言。張證實2006年7月6日晚22時許,有一外省男青年到她位于城西村市場的日雜店里,用50元買了5把菜刀。
9、證人萬某文的證言。萬證實2006年7月7日上午,他聽萬某碑的母親說龍地凌昨晚因為萬某碑的事,叫幾個老鄉(xiāng)持刀在五壁聯(lián)村砍了人。7月8日上午,他在榕城區(qū)南門碰到龍地凌和另一老鄉(xiāng)萬劍拿著行李包準備離開揭陽。
10、證人肖某祥的證言。肖證實2006年7月6日下午16時許,他以前的老鄉(xiāng)兼工友徐明武和某盛到他的出租屋,徐明武當時染了一頭金黃色的頭發(fā)。晚飯后,徐明武和某盛坐在出租屋前乘涼閑聊。至21時許,對面表帶廠的女工下班后有兩人經過徐明武身旁,徐明武就嬉皮笑臉地戲弄該兩個女工。至22時30分許,他在出租屋里聽到外面有喊打的聲音,工友夏某剛跑進來說徐明武在外面被幾個操外地口音的男青年打了。他聞訊出來,但徐明武和某盛已經不見了,之后也沒有再看到徐明武。肖還證實從本案被害人身上提取到的號碼為13960267884的手機是徐明武所使用。
11、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經對位于磐東鎮(zhèn)喬南村五壁聯(lián)林某群五金廠后門空地的現(xiàn)場進行勘查,發(fā)現(xiàn)水泥地面上有2灘血跡,并提取沾血彈簧刀1把、沾血鎂瓦4塊。另經對位于磐東鎮(zhèn)1930復線語廣源加油站往富經橋村小土路的現(xiàn)場進行勘查,提取被告人萬橋保作案時所持不銹鋼菜刀1把。
12、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萬橋保不銹鋼菜刀1把、扣押證人汪某長凌肯太子摩托車1輛的扣押物品清單。
13、公安機關對相關現(xiàn)場及提取物證拍攝照片,并分別經被告人萬橋保、證人汪某長辨認,確認無誤。
14、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
(1)經揭陽市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結論為:死者徐明武系因頭面部、軀干部、四肢遭受多處銳器砍擊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經揭陽市公安局法醫(yī)學物證檢驗鑒定,結論為:提取的金屬菜刀上檢見血跡。
15、被告人萬橋保的供述。萬供認2006年7月6日22時許,他與萬戒、萬水橋及另外兩個不知名的老鄉(xiāng)在城西村市場打桌球,老鄉(xiāng)龍地凌騎自行車找到他們,說其與女朋友剛才在五壁聯(lián)散步時被3個男青年戲弄,其上前論理時被對方毆打,要他們去幫忙教訓對方,他們均表示同意。龍地凌遂到城西村市場買了5把菜刀分給大家,除一不知名的老鄉(xiāng)之外,其他5人各持1把;聽龍地凌說買菜刀的錢是向汪某長借的。爾后,龍地凌又找來汪某長,由汪開摩托車分兩次將他們6人載到五壁聯(lián)村一雜貨店前。匯合后,他們拔出身上攜帶的菜刀,由龍地凌帶頭,一起沖向在不遠處路邊坐的3個男青年,龍地凌先砍中其中一染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臉部1刀。對方3人見狀分頭逃跑,他們則持刀隨后追趕該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至一死胡同時,該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見無路可逃,就拔出匕首朝他們亂刺并刺中那兩個不知名的老鄉(xiāng)。他和有持刀的4名同伙見狀就上前朝該金黃色頭發(fā)的男青年全身亂砍,直至將其砍倒在地才分頭逃離現(xiàn)場。他在逃跑的過程中將菜刀丟在附近的田里;歸案后,他已帶公安機關到丟刀現(xiàn)場將該刀提取。
被告人萬橋保辯解稱其沒有砍到被害人;其辯護人辯護稱,沒有證據證明萬橋保有砍殺被害人的行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與萬橋保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經查,指控被告人萬橋保持刀砍被害人,有被告人萬橋保在偵查機關多次穩(wěn)定的供述為證,且其供述的情況與公安機關提取其作案時所持菜刀及對該菜刀所作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能相印證,足資認定。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橋保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萬橋;锿溉顺值蹲房潮缓θ,致被害人死亡,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積極作用,是主犯,應依法懲處。辯護人辯護稱萬橋保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的意見經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萬橋保及其辯護人請求對萬橋保從輕判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萬橋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福 森
審 判 員 楊 樹 城
代理審判員 吳 惠 水
二○○七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 宏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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